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犯嫌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項之殺人罪,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且本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五年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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