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9月30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123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9月25日8時1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路○○○○○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筆錄。
(二)關係人 歐標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1紙在卷可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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