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6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3日下午4時1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就本院96年度雄院公字第001000504號公證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如後附件所示(租賃標的:高雄縣○○鄉○○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同意提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三十一日終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整(由押租金抵付)。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搬回放置於上開租賃之系爭房屋之下列物
品:①冷氣機二部(二樓前面教室窗型一台,三樓中間教室
分離式一台)、②白板二面(三樓前面和中間教室各一面)
、③瓦斯爐茶几一組、④電腦椅一張、⑤長脚塑膠椅六十張
、⑥電視機一台(三洋牌)、⑦鞋櫃一台。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