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6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3日下午4時1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就本院96年度雄院公字第001000504號公證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如後附件所示(租賃標的:高雄縣○○鄉○○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同意提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三十一日終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整(由押租金抵付)。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搬回放置於上開租賃之系爭房屋之下列物
  品:①冷氣機二部(二樓前面教室窗型一台,三樓中間教室
  分離式一台)、②白板二面(三樓前面和中間教室各一面)
  、③瓦斯爐茶几一組、④電腦椅一張、⑤長脚塑膠椅六十張
  、⑥電視機一台(三洋牌)、⑦鞋櫃一台。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