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