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54、75、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表示願受緩刑之宣告,並請求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