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八號聲請人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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