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積蓄,身體受傷未康復,家境困窘,無力籌措訴訟費用云云,雖提出受傷相片為證,然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