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謝遠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郁芬 (住台南市○○路○段○○○號十樓之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九十九年度重抗字第一三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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