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逸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逸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許逸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許逸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許逸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知為偽│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藥而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決├────┼────────────┼────────────┤││判決確│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64號(編號1、2所示之│14164號(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6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決├────┼────────────┼────────────┤││判決確│100年11月2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