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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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上訴向本院聲請閱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基隆市政府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九六號),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雖以;伊祖父 陳萬居 、伊父 陳清志 ,與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為東洋企業社與基隆市政府開發基隆市信義區云云,惟其既非訴訟當事人,又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具體表明有何項法律上利害關係,雖提出身分證、東洋企業社合約、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基隆市政府函為證,亦難謂為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自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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