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1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26日│135,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五洲分行││││├──┼─────────┼────────┼───────┼─────────┼─────┤│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11日│5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五洲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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