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內山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原簿冊文件保存人 黃國晏 變更為內山秀(UCHIYAMASHU,男,日本籍,民國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為M00000000)。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日商雷瑟科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以新院燉民寶99司司102字第2257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0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司字第48號裁定指定黃國晏為日商雷瑟科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日商雷瑟科公司日本總公司董事會決議解任黃國晏之簿冊文件保管人職務,另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改派內山秀為日商雷瑟科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自102年1月22日向本院聲報之日起繼續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並提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及譯文、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100年度司字第48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原簿冊保管人黃國晏因日商雷瑟科公司日本總公司於
101年12月27日召開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解任,改派內山秀為日商雷瑟科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有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