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六號
原告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尚 右原告與被告戊○○、乙○○、丙○○、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應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貳仟零柒拾叁元,折合銀元伍佰捌拾壹萬肆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於七日內提出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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