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七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號),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盜匪案件,前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乙○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