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向年籍不詳綽號「 漢鐘 」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黑色藥丸,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仍向「漢鐘」以每粒新臺幣(下同)二元代價,購入大量之黑色藥丸,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以每粒藥丸二點五元代價,由臺北郵寄一千粒藥丸至宜蘭,出售與不知情之方 黃雲鵬 服用,得款二千五百元。嗣方黃雲鵬於服用後認為效果過於顯著,而送請衛生機關檢驗,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被告除戶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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