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萬佛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154,400元【土地部分,實際佔用面積7,1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為15,500元,合計110,639,000元(計算式:15500×7138=000000000),建物部分課稅價值為7,515,400元,以上共計118,15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7,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