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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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陳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商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11
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