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金山養鱒場
法定代理人 許燈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美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許美玉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公示送達之存證信函(或郵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