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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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許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被 告 李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慶、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