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
原   告  茶氏 天蘭
被   告  蔡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
雄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又原告主
張給付票款,而該票據付款地位於臺中市,有本票在卷可按
,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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