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О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強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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