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0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將裁定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將本院公示送達之公告張貼於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公告欄揭示完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有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函文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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