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劉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632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結欠本金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在其就學於嶺東技術學院、明德女中
、僑光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訴外人 劉文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申辦16筆就學貸款,借款本金計為新臺幣(下同)433,
632元,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附表編號1、2貸款,係被告就讀嶺
東技術學院於91年9月6日所借貸,係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年率0.5%計付遲延利息。⑵附表編號3至6之貸款,係被告就
讀明德女中於92年8月20日所借貸,係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⑶附表編號7至16之貸款,係被告
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於94年10月17日所借貸,係按原告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嗣自101年11月17日起,即未
依約攤還貸款之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原告如附表
所示「結欠本金」合計之本金433,632元未償。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為證,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給付433,632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結欠本金」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860元(內含裁判費4,74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
││(新台幣)│(算至清償日止)││(算至清償日止)│
├──┼──────┼────────┼────┼─────────┤
│1│45,630元│101年10月17日│5.536%│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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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30元│101年10月17日│5.536%│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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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8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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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8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5│27,68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6│22,68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7│25,82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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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20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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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68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0│24,668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1│24,794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2│26,103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3│24,794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4│24,777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5│24,452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16│24,856元│101年10月17日│2.83%│101年11月18日│
└──┴──────┴────────┴────┴─────────┘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
示各該利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各該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