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德妹
相 對 人 朱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28號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
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民事起訴狀影本為釋明。並參照法扶
基金會臺東分會102年9月25日函暨其附件,聲請人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結果所示,聲請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之無
資力標準,故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堪
予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