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林瓊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靜貞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