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甲○○高雄市○.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38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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