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7萬7,58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