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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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天助選任辯護人李效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年拾貳月玖日以一00年度交訴字第四三六號裁定本件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由受命法官唐中興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天助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 楊家禹 撤回告訴,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