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二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