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
張良銘 律師 游瑞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 謝森 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