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叔榮律師
林見軍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 王儷容 係其配偶,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與男友 李易達 通姦,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