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告 陳永來
被 告 穆旺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美麗續行訴
訟。
原告應檢具更正後之起訴狀 繕本逕 寄被告陳永來及被告穆旺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美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
、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經變更為
邱美麗,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訴訟程序於新任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
院爰依職權命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