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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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林明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先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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