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夏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18日下午4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4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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