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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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黃柏升
被   告  陸志成
       王肇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
4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
被告陸志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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