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淑玲 即高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鈺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6,2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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