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菀茹┌────────────────────────────────────────────────────────┐│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郭建勇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93年4月30日│21,080元│A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