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93,1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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