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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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5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訴人丁○
甲○○兼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六行中關於「附圖」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