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38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3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考試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考選部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八六)考台訴決字第○五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報名參加民國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金融人員金融外勤業務組考試,總成績為五九.四一分,未達所報考錄取分發區該類科考試最低錄取標準(五九.八八分)。原告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貨幣銀行學」及「財政學」兩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各該科目試卷核對結果,各該科目試卷評定成績與所發成績單登載相符,旋以複查成績題分表,列明各該科目子題得分情形復知原告。原告不服,就其中「財政學」科目僅得十分,認評分偏低,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財政學」一科得十分,各題分別為零分、五分、零分、五分,其中第一題及第三題之名詞解釋「循環多數決」及「財政幻覺」,原告比較 林華德羅生亮黃永榮 出版之財政學,答案均與其相同,何以零分。而第四題係考古題,原告亦能輕易作答,為何僅五分。二、原告曾參與插班大學、研究所、基層普考,畢業於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於考試時並未失常,且若不包括「財政學」一科,原告應有前十名之列,對此「財政學」之評分,深感不解與憤忿。三、國家考試乃一公平公正之考試,面對萬人之試,改錯固所難免,然不能以屬人性,專業性為由而推卸責任。原告已與一考生連絡,如蒙允許,渠願以其考卷作為評分比較,希能還予公道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被告辦理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此項衡鑑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倘其評閱程序未有違背法令之處,不容對之藉詞聲明不服,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據。二、原告參加前項考試,總成績為五九.四一分,未達所報考錄取分發區該類科考試最低錄取標準(五九.八八分),致未獲錄取,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貨幣銀行學」及「財政學」兩科目考試成績,被告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各該科目試,翔實核對彌封號碼及筆跡,均無錯誤,試內容答案均已評分,並無漏未評閱情事,評定成績與成績單所載相符,旋即復知原告,並無違誤。其中「財政學」科目,第一題零分、第二題五分、第三題零分、第四題五分,合計十分,亦無不符,原告主張前開科目得分偏低,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非有理由。三、綜上論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敬請判予駁回等語。
理由按考選機關為辦理各項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處理典試事宜,而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本院著有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前揭考試,於收受成績單後,申請複查「貨幣銀行學」及「財政學」兩科目考試成績,被告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各該科目試,核對彌封號碼及筆跡,均無錯誤,試卷內容答案均已評分,並無漏未評閱情事,評定成績與成績單所載相符,旋即列明各該科目子題得分情形復知原告。原告雖循序起訴謂其中「財政學」科目,第一題零分、第二題五分、第三題零分、第四題五分,合計十分,評分偏低云云,然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該評分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徒以評分偏低為由而予指摘,揆諸首開說明,尚無足取。又原告請求以另一考生試卷作為評分比較,於法亦非有據。至系爭原告試卷所撰答案與林華德等人之財政學論著所載內容是否相同,均不得執為原處分係屬違法之論據。從而,原告各該主張,要非可採。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俱無違誤之處。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高秀真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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