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4號(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
押)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