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