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堅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吳武川 律師被告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3,500,000元,換算為新台幣1,027,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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