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上訴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已于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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