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3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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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11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