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
原   告 田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肆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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