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3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之2
複代理人   林玉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陸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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