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3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之2
複代理人 林玉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陸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