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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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10月,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90110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6年12月23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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