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 楊美玉楊金炎 承受訴訟人
楊美華 即楊金炎承受訴訟人
楊志平 即楊金炎承受訴訟人被告 楊志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律師
何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長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本件民事訴訟應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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