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素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素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素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最近一年內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詎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有竊取行為,本件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新臺幣(下同)2,192元,價值非鉅,惟迄未歸還或賠償被害人,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 凱婷 零瑕肌密電修級粉凝霜N(自然色)1盒(價值550元)2日本mezaikpetit強力定型防水雙眼皮1盒(價值195元)3HM玩色主義眼影盤- 南瓜可可 1盒(價值179元)4I'MMEME我愛眉好逼真極細眉筆1盒(價值220元)5MB超薄隱形雙面美眼貼標準版260片1盒(價值169元)6ABS高效無瑕粉底液1盒1盒(價值480元)7MEKO柔妙唯霧氣墊粉餅1盒(價值399元)(價值共計新臺幣2192元)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391號被告葉素貞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素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9月20日10時53分起至11時40分止,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百貨,以徒手竊取該店所有之凱婷零瑕肌密電修級粉凝霜N(自然色)、日本mezaikpetit強力定型防水雙眼皮、HM玩色主義眼影盤-南瓜可可、I'MMEME我愛眉好逼真極細眉筆、MB超薄隱形雙面美眼貼標準版260片、ABS高效無瑕粉底液及MEKO柔妙唯霧氣墊粉餅各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2192元)得手。
嗣經該店課長 林曼如 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素貞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林曼如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失竊之部分商品外包裝盒照片、失竊商品明細。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易佩函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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